1.当涉及到交通事故时,若判定
当事人需负担全部责任,则不应被认定为
工伤范畴。
然而,在
劳动关系的背景下,只要员工与雇主之间存在依法订立的书面
劳动合同,并且该员工在往返于
上下班途中遭遇了并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都将被视作是符合
工伤标准的。
2.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职工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被认定为工伤:
首先,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场所内,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遭受事故伤害者;
其次,职工在工作时间之前或之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其工作内容紧密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过程中受到事故伤害者;
再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其职务职责而遭到
暴力或其他突发状况伤害者;
此外,患有
职业病的职工也应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因其工作需要而受伤或失踪者;
以及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导
致伤害者,也应视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
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