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的
抚养,若已
协议离婚的夫妻需要调整,他们可选择委托人
民法院进行处理。
抚养权一词主要是指父母针对其子女所享有的一项特殊
人身权益。
此种抚养涵盖了包括婚姻在内的多种形式,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因为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使得父母对
孩子的抚养权无法得到充分的维护。
对于一方请求变更
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以下有几种情形值得我们关注和考虑:
(1)如果当前正在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遭受残疾而无法再继续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
(2)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未尽到必要的抚养义务甚至存在虐待子女的行为时,应当予以支持并为其提供必需帮助。
同时,无论是哪种情况,都应当避免其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