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犯罪嫌疑人遭受
刑事拘留之后,只要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所设定的条件要求,便可依法申请
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然而,若是无法满足这些条件,即便支付金钱也无济于事,不得进行此类操作。
取保候审是由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予以明确规定的
刑事强制措施之一。
这一措施是指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
逮捕或者在被捕之后需要改变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避免他们逃离侦查、
起诉及审判程序,强令其提出保
证人和缴纳
保证金,并提供
担保书,承诺随时接受
传唤,对其实施不予
羁押或者短期内解除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在犯罪嫌疑人遭到羁押以后,最为关键和耗费心力的举措便是协助他们进行取保候审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