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的
赔偿额度,需依据
医疗机构所开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据并结合
病历与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来确立,同时需满足在
一审诉讼终结前所实际产生的金额这一条件。
2.对于
误工费用的赔付,其金额将由受害者的误工时长及收入水平共同决定。
3.
护理费用则需要参考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的人数和期限。
4.
交通费用应当根据受害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为看病或转院治疗而实际产生的开支来进行计算。
5.住宿费用可参照当地
国家公务人员出差住宿的普遍标准进行估算。
6.住院伙食补贴费用可参照当地国家
公务人员出差伙食补贴的通用标准进行测算。
7.营养费用则应依据受害者的伤势情况,参考医疗机构给出的建议来进行确定。
8.对残疾人士的
赔偿金则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鉴定和具体赔偿。
9.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则以一般的适用器具合理费用标准进行计算。
10.对死者
家属的赔偿金将依据死亡原因进行相应的计算。
11.对
扶养人的生活费用将依据扶养人失去劳作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来进行计算。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将依循《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并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