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刑事法律法规,有了受害者或其
家属的谅解书的情况下,
刑事拘留不得超过37个自然日,其中包括检察院审查
逮捕的7个自然日在内。
具体而言,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涉及
被拘留的案件,需要进行逮捕,应当在正式
拘留之后的3个自然日内提交给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而对于那些
流窜作案,屡次犯案或者
团伙犯罪的重要嫌疑人来说,向检察院申请审查批准延长至30个自然日也是合法合规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