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
犯罪嫌疑人被
羁押于
拘留所内,
家属可依法
委派律师代表其进行相关
诉讼事务的办理以及案件辩护工作。
作为辩护律师,他们有权进入拘留所与
被拘留者进行直接的见面,以便获取更多案件信息及细节。
然而,为了确保会面过程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被拘留者委托的律师在请求会面时必须持有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证明信、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委托人的正式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机构发出的文件公函。
值得注意的是,拘留所应始终保护被拘留者在被拘留期间与其
代理人之间互相交流的合法权益。
同时,被拘留者也需严格遵循拘留所制定的关于会见方面的管理规定。
在请求会见被拘留者时,合法代理人需要携带有效
身份证件并在预定的时间内在拘留所的指定会见区域进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
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