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
补偿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其应该无条件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决定征用土地补偿金分配与使用的权利,这主要是通过召开村民会议以及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决议的方式来决定的;
在地面上附着的建筑物和未成熟的农作物方面的补偿却完全属于相应的所有人所有;
有关安置补偿金的归属权,遇到需要进行安置的对象时,若该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了具体迁移事项与实施制约,那么相应的安置补偿金便会支付于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
在国家的法律
法规中明确指出,任何形式的
征地行为都必须给予公平且合理性兼具的补偿,确保被征用人的原有的生活质量不会遭到任何程度的降低,同时也要
保证他们能在长期的时间内拥有稳定的生活来源。
同样,国家也依法规定,征地的相关部门应立即全额支付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金,以及对于
农村宅基地、其他地面附着物和未成熟农作物等方面的补偿金,并且还需做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在对农业用地上的土地补偿金、安置补偿金都要遵守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依照制定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统一设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土地原来所被使用的性质,土地的自然资源状况,土壤的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以及土地供需状况,人口密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
而且,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也应该至少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调整或重新发布一次。
关于除农用地外的其他土地、地面建筑物以及未成熟农作物等方面的补偿标准,也是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级政府统一制定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