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
信用卡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信用卡交予他人使用时,若对方在消费之后未能偿还相应的贷款
债务,则持卡人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银行会针对持卡人进行欠款的追索。
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六十九条明确要求,信用卡的
催收函件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如持卡人的姓名以及欠款的剩余总额、催收的原因和相关
法规、持卡人享有的相关权益和应当承担的责任、查询账户状况、还款的途径、提出异议以及提供相关证明的方法、发卡银行的联系方式、签署的业务公章等。
此外,监管部门还规定了其他相关内容。
当发卡行接收到持卡人关于
信用卡催收方面的异议时,应该及时地对相关的信用卡账户进行备注,同时展开核实和处理的工作。
而第七十条则指出,若在特殊情况下,经确认信用卡的欠款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持卡人的还款能力,但持卡人仍然愿意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那么发卡行可与持卡人进行平等协商,共同制定个性化的
分期还款协议。
此项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应超过五年。
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欠款余额、构成以及币种;
(2)还款的周期、方式、货币种类及具体日期以及每一期的还款金额;
(3)还款期间是否计收年费、利息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在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相关款项未完全结清之前,持卡人不得再向任何银行申请新的信用卡的
承诺书;
(5)双方各自享有哪些权利和需承担哪些义务以及
违约责任;
(6)与还款有关的其他必要事项。
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且签订书面分期还款协议,发卡银行及其下属的发卡业务服务机构就应当停止对该持卡人的催收行为,除非该持卡人违反了分期还款协议的条款。
对于达成口头还款协议的情形,发卡银行则必须将录音资料留存至少至欠款结清之日。《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