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行政拘留,其最短期限为一天,通常不应超出十五天之久;
若施以合并惩罚,则累计最长时间不得逾越二十天。
而对于
刑事拘留,最短时间同样为一天,但最长的
拘留期限可长达三十七天,一般而言,公安机构在处理案件中,最多能对嫌疑人实行三天刑事拘留;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
犯罪性质恶劣、人数众多等因素影响下,将会将
拘留期延长至四天;
针对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团伙作案等情况,甚至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至于
司法拘留,最短时间也是一天,但是最大期限可达到十五日,这期间
被拘留者需要交由公安机构进行看守管理,如存在异议的情况,也可向法院
递交复议申请;
在拘留期内,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裁定是否提前释放或者到期再行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