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信用卡逾期归还所涉及的法律责任,需依据欠款金额及欠款持续时间进行深入分析:
首先,若欠款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即达到法定万元以上,且在发卡银行至少两次
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那么便已经涉嫌构成
信用卡诈骗犯罪,需承担相应的
刑事法律责任,同时还需要继续履行偿付欠款的
民事责任。
其次,倘若未能达成以上条件,那么欠款人理应仅承担还款责任。
然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况,若存在其中任何一种,都将被视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并面临相应的
刑事处罚:
(1)使用
伪造的
信用卡;
(2)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
此外,《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也对“恶意透支”做出了明确界定,即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