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全国各地的城市房屋
拆迁工作拥有全面而深入的监管权力;
同理,各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亦应负起相应责任,指定相关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事务。
第二条,房屋拆迁,是特指在国家建设、城市更新、市容整顿以及环保防护等多重需求下,由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原有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拆毁,同时对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的一系列行为。
其中,
拆迁补偿是在
征地过程中针对住宅或非住宅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对该房屋进行合法的拆除,并向
房屋产权所有人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偿。
根据
土地性质的差异,拆迁补偿可划分为
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与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大类。
至于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则主要包括
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以及综合型补偿三种。
其中,货币补偿是通过各种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从而得出一个具有
法律效力且可供参考的多元组成的
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也称为
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两种置换方式。
最后,将上述两种补偿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种全新的补偿方式,即既给予货币补偿,又给予产权置换。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