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案嫌犯遭受
刑事拘留之后,如果具备下列任意一项特定情况,通常将有极大可能性面临
批准逮捕的命运:
已取得确凿
证据证实存在
犯罪事实,且此种
违法行为极可能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
有期徒刑或以上程度的
刑事处罚;
为保障公众安全,考虑到需要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对其实施
羁押才能防止其具备实施新的
犯罪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威胁、蓄意销毁或
伪造证据等社会危害性巨大的潜在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
徒刑以上
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
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
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
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
证人作证或者
串供的;
(四)可能对
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
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