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的土地遭受村团体侵占,可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调解;
或者寻求村级组织的协助,共同商议解决方案。
然而,如果村一级的委员会在解决
土地纠纷方面遇到了困难,村民们也有权向上一级的县、市级政府提出仲裁申请。
对于有关人民政府所下达的
处理决定有异议者,可以从接收到处理决定通知当日起计算,在30个自然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