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双方
当事人在
办理离婚手续过程中,存在某一方私自隐瞒
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对方只需能够提供确凿的
证据加以证实,便有权向人
民法院提交其所掌握的关于另一方藏匿财产的相关证据。
在此情况下,法院会依据所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相应裁判。
在
夫妻财产进行分配之际,对于故意隐瞒财产的一方,有可能被判定为不应得到任何份额的财产,甚至于只能获得极少量的财产。
这种措施实质上是对那些在
离婚过程中实施非法隐瞒财产行径者的一种严厉惩罚。
然而,如果在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曾经有过隐瞒财产的行为,那么受害方仍可及时向法院提出重新分配财产的
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