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
律师阐明
离婚后未
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合法的
探视权。
根据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离婚之后,未能亲自照顾子女起居饮食的父亲或母亲,享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益,而对方则承担必要的协助之责。
至于如何行使这一权利,以及具体的时间安排,皆可协议商定;
若协商无果,则由人
民法院作出裁决。
倘若父母任意一方在探望子女时,其行为可能危害到子女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那么由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该方的探视;
待中止的事情发生原由消除以后,则应当准许重新行使探视的权力。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并未涉及到
探望权事宜,
当事人就此单独提出
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此外,第六十八条还规定,对于那些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相关个人或组织,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
拘留、罚款等强制性措施,但不得对子女的人身自由、探望行为实施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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