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
集体土地所拥有的"三证"主要指以下三种证书:
首先,集体
土地所有权证代表了集体土地所有人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合法地享有对其所占有的集体土地的占有、收益及
处分权利的证明文件;
其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则赋予农民集体以及个体农民在进行非农建设时,能够依法行使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益,同时也是此类权益的合法凭证;
最后,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证作为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独立用
益物权形式,它赋予农村居民在依法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
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这同样是一份具有
法律效力的凭证。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
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