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个人与个人之间签订的
借款协议被归类为
实践性合同。
这意味着此类借款协议自
借款人向
贷款人实际提供资金之日起开始生效,即具备
法律效力。
实践性合同亦被称为要物合同,其特点在于除了双方达成共识以外,尚需通过实物交付的方式方可使合同正式成立。
然而,除了这种情况外,个人与
法人机构及法人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则更倾向于被视为
诺成性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别并非在于一方是否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