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获得房屋之所有权,需视乎您与
拆迁方签订的
拆迁补偿协议所明确的具体期限。
现今,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政策导向,拆迁
安置房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其一,由于重大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而迁居
动迁的民众所享有的配套
商品房或者是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型住房;
其二,由房地产开发商等相关产业因素引发的拆迁,拆迁公司则会通过其他方式来安置被拆
迁户或者代替他们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商品房(相对于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手段。
这一过程必须以“
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同时也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仅能在涉及到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并且已经向
土地使用权人支付了相应的补偿费用之后,才能按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以及公告程序等等。
通常情况下,征收导致
宅基地使用权的消失存在两种可能。
一种是因为双方就
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共识,从而完成了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可能性是,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实现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