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农村拆迁补偿措施,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方式:
首先,货币补偿。
这种方式是通过严格参照相关法律
法规,由具备专业水准的评估机构对待
拆迁房屋进行科学合理的估价,并且基于此生成具有法定公证效应的多元组成的
补偿金额。
其次,
产权置换。
又称为
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
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严谨的评估,然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等价交换。
而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产权房屋的调换。
最后,货币补偿+产权置换。
鉴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价和地价虚高,从而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这便催生出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