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相关的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
承包地被政府征收后,土地补偿款应归属土地所有者拥有。
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赋予了这样的权利,这部法律强调了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土地的原始用途进行补偿。
对于耕地的征收,其补偿费用将涵盖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具体来说,对于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其计算方式是以被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作为基础,乘以6到10倍的系数。
当承包地被征收时,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中的第二百四十三条,获取相应的补偿。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承包土地被征收时,承包
经营权人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补偿。
此外,为了满足
公共利益的需求,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征收。
然而,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还要安排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以确保他们的生活得到保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在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时,也必须依法给予
征收补偿,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涉及到征收个人住宅的情况,还需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在此特别提醒,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据此规定,承包土地被征收时,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