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未成年子女的
法定代理人并无权支配儿童居所,除非此举是为了保护和提升被
监护者的权益。
依据法律条文,法定代理人必须遵循对
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最大效益化的可持续原则来履行其监护义务。
作为
监护人,他们除了为了确保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之外,无权对被监护者的财产实施任何形式的处置行为。
若未征得被监护人的许可,监护人擅自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因此造成了
经济损失,那么对于这个问题,儿童的法定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
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