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为“房屋重置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因
拆迁而导致的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所承受的损失,具体的补偿方式则依据被
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折旧状况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方米的单价来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面临的不便,其补偿方式则依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进行制定与调整。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