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保密协议中存在的“
霸王条款”问题,若其严重地侵害了
劳动者的权益,那么劳动者有权利不去签订该种协议。
应坚持遵照合法、公正、平等自愿、
协商一致以及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来订立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其商业机密及涉及
知识产权的保密措施等事宜。
对于承
担保密职责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之约定有关
竞业限制的条款,且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在竞业禁止期限内需每月按时给予劳动者相应的
经济补偿。
如劳动者出现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应依照事先达成的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金。
我们所提到的“霸王条款”,实际上是一些企业或个人在利益驱动下,所制定的单方面规避法律规定、减轻自身负担的非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以及店面公告牌,甚至行业通行做法等等,这种行为限制了
消费者的权利,严重侵犯了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
“霸王条款”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强烈抵制和责骂,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商家通过利用信息掌握上的优势、供求关系的失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行施加于消费者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