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律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
审理期限通常设定为六十个自然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作出最终的行政复议决定;
但若相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短于六十个自然日,则以该具体期限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例如案情复杂、涉及多方利益等,导致无法在既定期限内完成行政复议工作,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予以延长,同时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