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协议离婚之后,一般情况下并不支持要求给予精神
赔偿。
然而,有以下特殊情形例外:
1.存在合法配偶却又与他人
非法同居的行为;
2.依照
法规规定实施
家庭暴力的行为;
3.长期性地虐待或遗弃
家庭成员的行为;
4.
重婚的
违法行为;
5.出现其他造成严
重伤害后果的重大过失。
并且,上述蓄意过错需要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发生,以便在无过错方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时得到法律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
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