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女的父母负有
抚养及培育他们的重要职责,这一义务直至他们达到独立生活的水平才会终止。
父母对孩子的抚育责任存在着一定的期限性。
在子女不满18岁的未成年时期,父母对其的抚养义务属于绝对性的;
而当子女步入18岁后,成为成年人时,父母的
扶养职责就变为相对的了。
也就是说,仅针对那些虽然已经成年,但是尚未开始工作,缺乏经济收入,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才需要承担起抚养和教育的责任。
所谓“独立生活”,并不是指必须要
结婚组建家庭,而是指拥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独立的生活来源。
年满16岁但不足18岁的公民,如果他们的主要生活来源是通过自身的劳动所得,那么他们将被视为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此种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法定责任,也可视为已经履行或者基本履行完毕。
当子女已经成年,并且已经开始工作,拥有了稳定的经济收入,即使还未结婚,但在经济上已经实现了自我独立,那么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的责任,除非他们失去了劳动能力,否则父母在法律层面上已经不再需要承担抚养的义务了。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
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