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地补偿费,依据相关
法规规定,应归属于集体所有。
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该项资金之后,需按照既定程序,召集全体村民举行事务会议,对这笔款项进行平等分配。
根据每个人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基础上,将此款进行合理的分发。
若土地是农民个人单独使用,那么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就直接下发到农民手中;
反之,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则此类补偿款便会直接下发至集体经济组织。
2、依据法律要求,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应对辖区内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明确规定,同时确定征收农用土地时所需要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
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并且还需制定出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方案。
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应归属其实际所有者。
而社会保障费用,则主要用于为
符合条件的被
征地农民提供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的缴费补贴,且需按照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将其独立列出。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责任确保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能够及时得到落实,并且要
保证这些款项的金额充足,专款专用。
如果有关费用未能足额到位,则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