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们,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想强调在企业
申请破产过程中,企业依旧具备正常经营的权利;
然而,当破产申请正式被受理之后,关于公司能否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则要取决于
破产管理人员的决策了。
依据我国现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只要
债务人符合该法第二条所设定的情况,即:
“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其资产也无法完全清偿所有债务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都有权向当地人
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宣告
破产清算。
另外,如果债务人因
无力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企业法人已经进入解散阶段却尚未完成
清算工作,或者虽然完成了清算工作但是清算后剩余的资产仍不足以支付债务的,那么依法承担
公司清算责任的相关人员就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
同样地,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法人存在上述情况,或者有明显迹象表明其清偿能力正在逐渐丧失,那么他们也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申请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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