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入
拘留机构时,
被拘留者不得携带任何金钱或贵重物品,这是由于拘留所在接收相关被拘留人员时,需要对他们的人身以及随身携带的财产物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
因此,现金等贵重物品是无法被允许带入拘留所的。
然而,在
行政拘留期间,被拘留者的亲属可以为他们提供经济支持,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向他们支付生活费用。
此外,被拘留者的亲朋好友也可以为他们传递或邮寄一些必要的财物,但这些财物必须经过拘留所的统一检查与登记。
对于现金,拘留所将予以统一保管,并可通过开设商店的方式,让被拘留者在拘留所内购买日常生活所需的必需品。
当被拘留者结束拘留离开拘留所时,拘留所将会归还所有代为保管的财物。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
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七条
被拘留人解除拘留出所时,拘留所民警应当对其人身和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