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二审结束后是否仍然需要进行庭审问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或
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就第
一审阶段所认定的事实以及
证据提出质疑和反驳,并且这种质疑与反驳有可能影响到定罪
量刑的上诉案件;
或者是被告人所涉及的案件已经被判定为
死刑的上诉案件;
再者就是人民检察院提出
抗诉的案件,在这种情况下,第二审人
民法院将会组成合议庭并启动
庭审程序,以进行全面深入的审理工作。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
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
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
当事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