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属于集体,这与城市中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所适用的补偿标准存在显著区别。
通常情况下,农村宅基地房屋的
拆迁补偿与户口并无直接关联性。
然而,由于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为集体所有,当前宅基地房屋的拆迁与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所遵循的补偿标准存在明显差异,从而导致在相关安置方案以及家庭内部
财产分配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分歧。
在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价值通常以市场评估价作为参考依据,通过对
房屋产权及
土地使用权的综合考虑后,确定出一个总体性的价位。
而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而言,其补偿方式则需要将房屋和土地权益进行分离处理,其中房屋部分按照经过评估的建筑安装重置价给予相应补偿;
土地权益部分则依据土地使用权基准价格标准给予补偿。
之所以在价格认定上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正是因为这两种类型的房屋能够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