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项的明确规定,
破产清算环节中的清偿次序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应对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
债务予以优先全额清偿;
其次是针对
拖欠员工的薪资、已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
社会保险费以及经济性
补偿金等问题进行妥善解决;
再次则是对各类社会保险费中非之前所提部分、欠缴税款等事项进行处理;
最后才是针对普通
债权人的权益进行合理分配。
同时,《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也明确指出,若
破产财产无法满足同一顺位的各项清偿需求,则应按照相应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对于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以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参照该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
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而在第一百一十四条中,更进一步明确了破产财产的分配方式应采取货币形式进行,但如
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则可另行安排。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
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