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雇员,您有权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在以下情况下,您可以行使这一权利: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双方约定提供充分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劳动环境;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且足额地向您支付
劳动报酬;
再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为您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并对您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最后,如果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威胁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您进行劳动,或者用人单位的管理人员
违章指挥、强制要求您从事危险作业,从而对您的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