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提出离婚诉讼之际,需妥为备妥
诉讼状、原被告的
身份证明文件、
结婚证书以及能够证实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之
证据资料。
若有
财产分割方面的诉求,还须提交
夫妻共有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此外,作为原告提起
离婚诉讼之时,应根据法律规定,将相关证件及材料送至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提交。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