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应当享有平等的
继承权,这其中涵盖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女性与男性必须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二,在
法定继承环节中,
继承顺序的划定以亲属等级为准绳,在亲属等级相同的条件下,对男女双方的适用应等同视之,绝对禁止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现象;
第三,在法定继承过程中,
继承人所能
继承的遗产份额,不得因为性别差异而产生任何区别对待;
第四,在
代位继承和
转继承的问题上,男女之间亦应保持平等的地位;
第五,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属于
夫妻共有财产,若夫妻一方不幸离世,首先应对遗产进行分割,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之后再由合法继承人进行继承,无论夫妻中的哪一方先行离世,均应遵循此原则,不得因性别差异而有所偏颇;
第六,在分配遗产的过程中,对于那些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且需要得到特殊照顾的继承人,都应该给予平等的关注和照顾,而无需考虑他们的性别因素;
第七,在丧失继承权的适用上,男女之间也应保持平等的地位;
最后,
立遗嘱处分遗产的权利、
遗嘱继承权以及受遗赠权,男女之间亦应保持平等的地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