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
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则
败诉方需承担相应的
起诉费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
财产权益之争的案件,
诉讼标的金额未超过人民币10,000元者,每宗案件应缴纳
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整。
2、诉讼标的金额超出人民币10,000元但在人民币100,000元之间者,其诉讼费用按比例收取,即超过部分的百分之二点五。
同理,诉讼标的金额超出人民币100,000元但在人民币200,000元之间者,其诉讼费用按比例收取,即超过部分的百分之二。
3、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以及
上诉人预先支付。
如被告提出反诉,且依据本办
法规定需缴纳案件受理费时,则由被告先行垫付。
对于
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可免予预缴案件受理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
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