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行政裁定事宜,当
拆迁方和被拆迁方或被拆迁方与房屋租赁人未能达成拆迁安置协定时,对于相关补偿安置
纠纷向人
民法院提出的
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同时会告知各方
当事人可依据《拆迁条例》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裁定解决。
2.针对合法
起诉问题,若拆迁双方当事人对裁定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权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诉做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
行政复议申请书。
《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
诉讼:
(一)对
行政拘留、
暂扣或者
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警告等
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
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和
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
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