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能否有权
继承再婚家庭的财产事宜,需要根据不同情形做具体分析:
首先,在父母再婚后,如果
继父母在
遗嘱中明确指定将其
个人财产留给该子女,那么由于
遗嘱继承优于
法定继承原则的影响,只要遗嘱内容合法且具有
法律效力,那么在继父母去世以后,这部分财产就理应归属于该子女所有;
其次,若是离婚后的父母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并且在新的婚姻关系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提供了
抚养和照顾,那么按照相关规定,他们同样享有作为亲生子女的法定
继承权。
此外,遗产的
继承顺序为以下顺位:
(一)
第一顺位:
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二)第二顺位:
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开始时,首先由第一
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而
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分配;
若第一顺位
继承人全部缺失或
放弃继承,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接手处理。
在此,我们所提及的“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则涵盖了生父母、养父母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至于“兄弟姐妹”,则包括了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
法定继承人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
遗嘱继承人和
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