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被拘留六个月的处置措施应归类为
刑事拘留。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
拘留期限若长达六个月,无疑将构成
超期羁押行为,这无疑严重违反了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在
刑事案件中,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
此外,公安机关在决定对被拘留者采取
拘留措施之后,如认为有必要进行
逮捕,则必须在拘留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而针对那些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适当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