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原告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时,法庭在经过严格审查和深入调查之后,将会做出最终判决。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并不一定会判定
离婚成立,这取决于原告能否提供充分的
证据来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或者能够证明被告存在法定的可以被视为
离婚理由之一的行为或事实。
只有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法院才有可能作出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