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分为以下三种形式的
赔偿措施:
首当其冲的是货币赔偿,即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详尽的估价,并由此得出一系列有据可查的金额。
另外,
产权转换也是一个常见的补偿方式,在业内习惯上称之为
产权调换。
具体而言,又可以根据评估的手段不同,区分为两种转换的方式。
价值参照
产权置换就是按照法定程序,首先对被征之人所拥有房产的产权价值进行精确的评估,然后再用新建房屋的产权来等于或接近这个价值的进行置换。
另一方面,面积参照产权置换则是以住
房建筑面积作为衡量标准,在应安置的面积范围之内实行不计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的
调换。
最后,还有一种组合式的补偿方式,那便是货币赔偿与产权置换的叠加使用。
原因在于,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以及许多其他客观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房价和地价呈现出较高的水平,从而引发了很多无法仅仅依靠金钱赔偿或者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这种混合型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