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任何涉及以房屋为标的物的
房屋所有权确认、
使用权分配、买卖交易、
租赁合同、典当契约、
抵押贷款等各类民事活动中产生的潜在纷争,以及与此同时涉及到与房屋紧密联系的室内装修、装饰美化、设计规划、附属设施的归属问题所引发的争议,
当事人均有权利直接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请求。
其次,若
拆迁方与被拆迁方就
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等方面
产生纠纷,双方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则应由负责批准该次拆迁的主管部门,或者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
对于裁定结果不满的一方,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
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
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