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或买卖关系乃至其他各类
法律关系中,若缺乏必要的
借条、
欠条及合同作为凭证,并不会对
当事人的合法诉求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只要拥有充足的其他有力
证据以证实法律关系的真实存在便足以进行法院
诉讼程序。
例如,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多元化的方式获取证据,同样可以在法庭上发挥重要作用。
此外,
债权人在其法律保护期内(通常为法定三年),有权直接向原告(即债权人)所在地区的法院或被告(即
债务人)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提交
诉讼申请,要求被告履行支付款项以及相应利息的义务。
在提出
诉讼请求时,需提供相关证据等来证明法律关系确实存在,法院将依据这些证据决定是否予以
立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
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借贷关系的
存续承担
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
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