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涉及
农村土地承包的
纠纷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
首先,双方
当事人可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和解;
其次,若无法自行协商或协商无果,也可寻求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第三方组织介入调解以求妥善解决问题;
若经过上述方式均未能得到满意的结果,当事人仍有权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倘若仲裁裁决仍然不能满足各方诉求,最终还可选择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
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
期限届满,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第三百三十二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