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
行政复议机构对
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通常会在六十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行政复议机构有义务在六十个自然日内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然而,若遇到情况较为复杂的案件,则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自然日,且必须经过该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方可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