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全额付款购得之车辆已依法设定质权予私人,则此行为属合法行径。
依据相关
法规,
机动车所有权人如欲用其机动车作
抵押品,需前往所在地区车辆管理机关进行
抵押登记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此类车辆
质押业务通常涉及详细的契约文件,因此拟定和审阅契约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必须在
抵押贷款合同中详细列出
抵押物品的具体名称及数量,若涉及汽车,还须注明车型、车牌号码以及发动机编号等关键信息;
其次,出贷方务必对汽车的
产权状况、是否存在一车多卖现象、汽车品质、变更登记约定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协助起草或审阅合同;
最后,必须明确
借款期限内汽车的保管方式,例如是由出贷方代为保管,抑或是由
借款人自行保管,以及采取何种形式的押车措施等,均需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标注。
《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
抵押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
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
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