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者自
逮捕之日起至
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出两个月;
如遇案件情况复杂且在两个月期满后仍无法结束的情况,则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交申请,批准延期一个月进行侦查。
如果
犯罪嫌疑人被判定可能会被判以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且经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政府所属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策后,
侦查期限还可再度延长两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
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