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况下,通常无需另行签署新合同,而只需在原有的合同文件中明确列明合同主体已发生变更,再由新的合同主体在该合同文件上进行签字或加盖公章即可。
这种情形下,合同主体的变更实质上是由新的
合同当事人取代了原先的合同当事人,然而,合同的客体,也就是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却并未发生任何改变,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这实际上等同于合同的转让行为。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
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
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
受让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