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
自诉案件与
公诉案件相对应。
这意味着,自诉案件的原告是
自诉人,他们亲自提
起诉讼。
在我国,自诉案件主要指的是一些告知才予以审理和处理的以及其他不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取证的轻微
刑事犯罪案件,例如,一般的身体伤害案件,对他人实施公开
侮辱或诽谤的行为,拒绝履行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或者
仲裁机构的裁决的案件,使用
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重婚案件,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虐待
家庭成员的案件,遗弃家庭成员的案件等等。
总的来说,自诉案件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是
被害人有充分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
第二类是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但
侦查机关却未予追究的案件;
第三类则是告知才予以审理和处理的案件,其中包括了侮辱、
诽谤案件,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以及
侵占他人财产的案件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