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妻双方有权通过协议的方式自行分配彼此名下的
住房公积金;
倘若未能达成一致,则需由人
民法院依照财产的具体状况及对儿童权益以及女性权益的保护进行综合考虑后,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所实际获得亦或是应当得到的
住房补贴以及住房公积金,都将被视为夫妻间的
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
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
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